法國設計師狀告汕頭公司人體狀香水瓶侵權獲賠40萬

2006-07-12
  因認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權,法國的瓊·保羅·戈爾捷先生將廣東省汕頭市佳柔精細日化有限公司、北京崇文區(qū)一市場攤主趙某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汕頭市佳柔精細日化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復制侵犯瓊·保羅·戈爾捷著作權的“著緊身衣的女性人體形狀”香水瓶、“著?;晟赖哪行匀梭w形狀”香水瓶、金屬質地的圓桶狀外包裝盒及帶有上述兩種香水瓶產品圖片的塑料透明包裝紙;在《中國消費者報》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40萬元。趙某停止銷售涉案侵權香水產品。

  1992年7月,瓊·保羅·戈爾捷為法國著名香水生產商美譽國際公司使用其姓名“Jean Paul GAULITER”作為女用香水產品商標而生產的“Le Classique”香水產品設計了涉案女性人體形狀香水瓶,1994年1月又為該公司生產的“Le Male”香水產品設計了涉案男性人體形狀香水瓶。同時,還設計了上述兩種香水瓶的圓桶狀外包裝盒。

  瓊·保羅·戈爾捷訴稱,2005年原告發(fā)現汕頭市佳柔精細日化有限公司生產的兩種香水產品使用了與上述兩種香水產品幾乎一樣的香水瓶和圓桶狀外包裝盒。汕頭市佳柔精細日化有限公司不僅在中國市場上銷售該產品,還將該產品銷售到荷蘭等地。汕頭市佳柔精細日化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大量復制自己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并將其用于商業(yè)目的已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趙某在其攤位上銷售汕頭市佳柔精細日化有限公司生產的侵權的香水產品,亦構成著作權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等法律責任。

  汕頭市佳柔精細日化有限公司辯稱,瓊·保羅·戈爾捷主張其對涉案兩種女性及男性人體形狀香水瓶享有著作權依據不足,不能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公司銷售的香水的包裝為公司設計人員自行創(chuàng)作設計,公司有對該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因此公司沒有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瓊·保羅·戈爾捷對圓桶狀外包裝盒主張著作權,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瓊·保羅·戈爾捷提出賠償損失的請求事實依據不足,故請求駁回瓊·保羅·戈爾捷訴訟請求。

  趙某辯稱,銷售的產品是自己從批發(fā)商處購進的,自己并不知道該種香水是侵權商品,自瓊·保羅·戈爾捷起訴時止,自己已不再銷售這種香水產品。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法國與中國同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及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因此,瓊·保羅·戈爾捷創(chuàng)作的作品的著作權,受中國著作權法保護。案件中涉及的“著緊身衣的女性上半身人體形狀”和“著海魂衫的男性上半身人體形狀”的兩種香水瓶作為實用藝術作品應受到著作權法保護。香水瓶圓桶狀外包裝盒作為負有一定美感的和獨特設計的立體造型,使該外包裝盒也應作為實用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瓊?保羅?戈爾捷對涉案兩種香水瓶、圓桶狀外包裝盒享有著作權。圓桶狀外包裝盒上附著的塑料透明包裝紙上主要的圖形是涉案兩種香水瓶的產品照片,故該塑料透明包裝紙上使用的香水瓶圖形的著作權也應屬原告享有。

  汕頭市佳柔精細日化有限公司未經許可,大量復制了瓊·保羅·戈爾捷享有著作權的涉案女性人體形狀、男性人體形狀香水瓶和圓桶狀外包裝盒,并在圓桶狀外包裝盒的塑料透明包裝紙上使用涉案兩種香水瓶產品的圖片,使用于其生產、銷售的香水產品上,構成對瓊·保羅·戈爾捷著作權的侵犯,應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原告損失的法律責任。趙某銷售了涉案侵權產品,但能夠提供產品的合法進貨來源,故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只應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

信息來源: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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