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河》詞作者狀告新華書店等11家侵犯著作權(quán)
2006-11-09 因認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quán),徐某分別將北京市新華書店王府井書店、廣東唱金影音有限公司、北京新華外文書店股份有限公司音樂書店、遼寧廣播電視音像出版社、吉林省長白山音像出版社等十一個單位告上法庭。據(jù)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已受理此案。
原告徐某訴稱,原告系歌曲《瀏陽河》的詞作者。自1957年始,因種種問題,《瀏陽河》被改署為湖南民歌,但署名并未恢復。1992年11月8日,湖南省文化廳函請文化部為《瀏陽河》作者正名,并予以公布。1994年元旦,新華社曾就《瀏陽河》署名權(quán)問題發(fā)簡訊,為詞曲作者正名。1994年5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quán)法》實施三周年專題文藝晚會,曾邀請原告參加并接受采訪,《瀏陽河》詞曲作者署名權(quán)得以公開恢復。1997年11月7日,原告在湖南省版權(quán)局就《瀏陽河》進行了文字作品登記,并對《瀏陽河》詞享有著作權(quán)。
十一名被告在未經(jīng)許可情況下,分別擅自把《瀏陽河》收入CD《中華之聲》、《愛我中華中國民歌集二》及VCD《紅太陽》、《男聲四重唱》、《中華民歌》、《悠悠民歌情歌唱二郎山》中,且未注明詞作者也未支付報酬。
徐某認為,十一名被告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署名權(quán)、作品使用權(quán)和獲得報酬權(quán),違法銷售侵權(quán)復制品。現(xiàn)請求判令十一名被告停止出版發(fā)行、銷售音像作品;在全國性報刊上賠禮道歉;賠償各項經(jīng)濟和精神損失共計6萬元。
目前,該系列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