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大保羅“馬球手”商標未獲注冊 狀告商評委敗訴
2007-01-26 因不服商評委駁回“馬球手”商標注冊,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圣大保羅將商評委告上法院,請求法院撤銷商評委做出的第1308號決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圣大保羅的訴訟請求。
圣大保羅所申請注冊的“馬球手”商標由中文、英文以及圖形三部分組成,其圖形部分是一名騎在馬上的馬球手揮桿的造型,圖形上方是半弧形排列的英文字母組合“SANTA BARBARA”,圖形下方是英文“POLO&RACQUET CLUB”和中文“圣大保羅”字樣。
然而,此前美國BHPC(比華力保羅)已經(jīng)在我國成功申請注冊了該公司的商標,而且該商標同樣是“馬球手”的造型。二者的區(qū)別在于,商標圖形中馬頭的方向相反、騎手揮桿動作不同,且英文字母不同。
一中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兩個商標在整體結(jié)構(gòu)、設計風格上近似,雖然在英文字母構(gòu)成、馬頭方向以及騎手揮桿動作等處存在細微差別,但是從整體來看區(qū)別不大。兩商標如果共同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將會在消費者中造成混淆,因此商評委做出的決定正確,應當予以支持。據(jù)此,法院駁回了圣大保羅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