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滬“鴨王之爭”有果 上海“鴨王”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007-10-19 昨天上午,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北京鴨王烤鴨店有限公司(簡稱北京鴨王)與上?;春H鄣驴绝喌暧邢薰荆ê喎Q上海全聚德)的“鴨王”商標爭奪戰(zhàn)有了最新進展。以上海全聚德惡意搶注為由,將上海全聚德及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告上法院的北京鴨王一審中勝訴。
北京鴨王成立于1997年9月10日,法定代表人穆民,在北京開有七家分店。1998年,上海全聚德加盟中國北京全聚德烤鴨集團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范臻。2002年6月20日,上海鴨王成立,法定代表人范小京為范臻的同胞兄弟。
北京鴨王曾于2000年底,在第42類餐廳等服務上申請注冊的“鴨王”商標,被商標局駁回,北京鴨王未申請復審。2002年1月29日,上海全聚德向商標局申請注冊“鴨王”商標。此后,“鴨王”商標注冊幾經周折:先是商標局以該商標僅僅直接表示了服務的內容、特點為由予以駁回。隨后在上海全聚德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中,該商標又被商標評審委員會以經多年的使用及宣傳,顯著性亦得以加強為由初步審定公告。在初審公告異議期內,北京鴨王于2005年5月31日提出異議。商標局于2006年5月15日裁定北京鴨王異議理由成立,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上海全聚德不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于2006年6月1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07年6月18日做出商評字〔2007〕第2831號《關于第3083416號“鴨王”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在該裁定書中對上海全聚德“鴨王”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第2381號裁定作出后,北京鴨王不服,將商評委及上海全聚德起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第2831號裁定。法院認為: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此案中,“鴨王”系北京鴨王的企業(yè)名稱核心部分,系北京鴨王的商號,其登記及使用日期均早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日。雖然“鴨王”作為商號獨創(chuàng)性較弱,但經過北京鴨王五年多的經營,其于2001年已然成為京城烤鴨市場最具影響的烤鴨店之一。京滬兩地人員和信息交流頻繁,有關北京鴨王的媒體報道及廣告宣傳的影響力亦并非僅僅局限于北京,因此,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北京鴨王在相關公眾中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時,被異議商標的指定使用服務為餐館類服務行業(yè),與北京鴨王屬于相同的服務行業(yè),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致使北京鴨王的利益受到損害。因此,上海全聚德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損害了北京鴨王的在先商號權,應當不予核準注冊。
上海全聚德與北京鴨王屬同行業(yè)企業(yè),其理應知道北京鴨王對“鴨王”商標的使用情況及“鴨王”商標的知名度,上海全聚德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主觀上顯然存在惡意。因此,上海全聚德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的行為,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被異議商標應當不予核準注冊。據此,一中院作出一審判決,上?;春H鄣驴绝喌暧邢薰旧暾堊缘牡?083416號“鴨王”商標不予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