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鷹”牌花旗參打假案一審宣判 侵權生產商判賠15萬
2007-10-23 近日,上海市一中院對美國“鷹”牌花旗參打假案作出一審判決:廣東正韓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美國威斯康辛州花旗參農業(yè)總會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5萬元,銷售商上海華氏大藥房有限公司停止銷售商品。
今年4月,美國威斯康辛州花旗參農業(yè)總會發(fā)現上海華氏大藥房銷售的“正山莊”西洋參使用“鷹”圖形,與其注冊商標十分相似,于是向上海一中院起訴,要求“正山莊西洋參”生產商廣東正韓藥業(yè)公司和銷售商上海華氏大藥房公司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美國威斯康辛州花旗參農業(yè)總會經國家商標局核準取得“鷹”圖形注冊商標,依法受到保護。被告正韓公司使用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誤以為該產品與原告有關,侵犯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責任。華氏大藥房提供的《商品購銷協(xié)議》及正韓公司提供的“進貨清單”等證據表明,華氏大藥房銷售的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其對侵權結果發(fā)生主觀上無過錯,故可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停止銷售侵權商品。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