雀巢狀告多美滋嬰兒奶粉商標侵權
2007-11-14 昨天上午,雀巢產品有限公司訴“多美滋”嬰兒奶粉的生產方英特兒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商標侵犯、不正當競爭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雀巢產品有限公司代理人當庭表示,由于不清楚被告方實際獲利情況,賠償金額部分請法院在人民幣50萬元的法定額度內酌定。
法庭上,雀巢產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雀巢公司)代理人訴稱,其“盾牌”圖形注冊商標于2006年2月22日在中國商標局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5類“醫(yī)用營養(yǎng)食品和飲料;嬰兒食品”,以及第29類“奶;乳制品代用品等”和第32類“啤酒;果汁;牛奶酵素飲料等”。為了配合“盾牌”圖形商標在中國以及廣大華語地區(qū)的推廣和使用,原告啟用了中文文字商標“金盾”作為“盾牌”圖形商標所對應的中文商標,并于2006年2月20日向中國商標局提出了注冊申請,目前該商標正處于審查程序中,但已經大量使用在其生產的“能恩金盾”系列嬰兒奶粉中。
原告發(fā)現(xiàn),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生產的“多美滋”金裝多學1加、金裝多學3加、金裝多樂加、金裝多領加等多種嬰兒奶粉的包裝盒以及包裝罐的顯要位置上,使用了與原告“盾牌”圖形商標相近似的圖形。同時,還在上述產品上突出使用了“金盾”文字。此外,被告還在部分雜志上刊登了產品廣告,還在其網站上宣傳上述產品,并在多處使用了“金盾系列”等文字。為此,雙方多次進行交涉,但被告仍然在其產品上繼續(xù)使用。
雀巢公司認為,被告英特兒營養(yǎng)乳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特兒公司)在其產品的顯要位置上,使用了與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金盾”相同的文字,并在網頁上多處使用,使人誤以為該產品與原告“金盾”系列產品之間存在某種聯(lián)系,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被告的行為嚴重影響到原告系列產品的市場推廣,極大地損害了原告正常的經營活動,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外,華堂商場西直門店因為銷售了英特兒公司被訴侵權乳品,也被雀巢公司一并訴至法院。雀巢公司請求法院判令華堂商場西直門店立即停止銷售涉案產品。
針對雀巢公司的起訴,英特兒公司的代理人認為己方既不構成商標侵權也不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并提出了四大項十余小項答辯意見予以反駁。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