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中國戴爾侵權 美國DELL終審被駁
2008-01-04 近年內(nèi)最大的知識產(chǎn)權案之一—(美國)戴爾有限公司(DELLINC.)狀告北京市海淀區(qū)戴爾培訓學校侵權一案終審宣判,北京市高院判決駁回戴爾公司上訴,稱戴爾學校依法享有其名稱權,有權在經(jīng)營活動中正常使用校名以及校名中的“戴爾”字號。
“戴爾國際英語學?!笔抢^新東方之后成長最快、學員最多、培訓范圍最大的英語學校。這場官司歷時近兩年,原告方為美國戴爾公司,該公司于2003年搶先注冊了DELL教育類商標后,對戴爾學校提起訴訟,稱其使用的“DELL”及“戴爾”字樣有侵權行為。
北京市高院認為,戴爾公司在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申請DELL電腦類商標和DELL風格體電腦類商標時,戴爾公司的中文譯名分別為“笛爾電腦公司”和“德爾電腦公司”,且其大部分廣告宣傳中未對“戴爾”字樣進行商標標識性宣傳,因此關于“戴爾”注冊商標應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主張缺乏依據(jù),不予支持。戴爾學校使用“戴爾”字樣是對于該校擁有的經(jīng)過主管行政機關核準的校名中“字號”的使用,換句話說,戴爾學校依法享有其名稱權,有權在經(jīng)營活動中正常使用該校名以及校名中的“戴爾”字號。且戴爾學校與戴爾公司的主營業(yè)務不同,通過戴爾公司、戴爾學校各自的長期經(jīng)營,相關消費者不會對二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引起誤認。戴爾學校在培訓場所、網(wǎng)站、公共媒體、教材、聽課證等有關教育培訓服務范圍內(nèi)使用“戴爾”字樣,系對其校名中字號的正常使用,均不侵犯戴爾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