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REAL遭遇L'OIYIR 法國歐萊雅維權一審獲支持

2009-05-25
  日前,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萊雅公司在中國起訴的“L'OREAL”、“歐萊雅”商標侵權民事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杭州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上海美蓮妮化妝品有限公司停止商標侵權,共同賠償因商標侵權給萊雅公司造成的損失40萬元;杭州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歐萊雅文字的企業(yè)名稱,并賠償由不正當競爭給萊雅公司造成的損失10萬元。

  “L'OREAL”,中文譯名為萊雅公司或歐萊雅公司,1963年3月1日在法國登記成立。從1981年起至2001年,萊雅公司經(jīng)中國國家商標局核準先后注冊了第148647號“L'OREAL”、“萊雅”、“L'OREAL歐萊雅”及“歐萊雅”等系列商標,核定使用在商品國際分類第3類化妝品、美容劑、香水等商品上。2000年6月,“L'OREAL歐萊雅”被中國國家商標局列入《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2006年上半年被中國國家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

  被告杭州歐萊雅公司成立于2004年6月15日,其與上海美蓮妮公司共同生產(chǎn)銷售化妝品。2005年1月,上海美蓮妮化妝品有限公司在其生產(chǎn)銷售的化妝品包裝上使用了英文及中文組合標識“L'OIYIR萊雅”,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與萊雅公司的“萊雅”商標構成近似,侵犯了萊雅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被罰款40萬元。2008年3月,萊雅公司的工作人員經(jīng)公證在南通通潤發(fā)超市有限公司購買了34件“L'OIYIR”牌系列化妝品,產(chǎn)品包裝的顯著位置醒目標注“LOIYIR”或“L'OIYIR”、“萊雅 麗晶”,并在包裝底部標明“法國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香港)技術授權、杭州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監(jiān)制)出品、上海美蓮妮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chǎn))分裝”。

  杭州歐萊雅化妝品公司在其域名為www.loiyir.com的網(wǎng)站上大量宣傳和推薦“L'OIYIR”系列化妝品,并稱“源自法國歐萊雅化妝品公司,針對亞洲女性皮膚特點為服務目標的世界級品牌”;“法國歐萊雅化妝品公司經(jīng)過多年的醞釀、精心策劃,決定在人間天堂名城——杭州設立杭州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隆重推出‘美麗方程式’品牌——L'OIYIR”;“LOIYIR是法國歐萊雅化妝品公司精心研發(fā)的完整護膚精品”。

  2008年8月,萊雅公司起訴至法院。南通中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萊雅公司依法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L'OREAL”系萊雅公司的字號,“萊雅”、“歐萊雅”系該字號的中文音譯,因此上述商標均具有較強的顯著性,且已具有相當高的市場知名度,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上海美蓮妮化妝品有限公司、杭州歐萊雅化妝品有限公司在產(chǎn)品使用的“L'OIYIR”、“LOIYIR”商標在字母數(shù)量、部分字母的排列順序及書寫方式以及讀音上與萊雅公司的注冊商標“L'OREAL”構成近似,容易使普通消費者將被控產(chǎn)品誤認為來自于萊雅公司或與萊雅公司存在關聯(lián)。被告使用的“萊雅 麗晶”中的“萊雅”與“麗晶”之間的距離大于“萊”和“雅”、“麗”和“晶”之間的距離,容易使普通消費者誤認為該產(chǎn)品系“萊雅”之“麗晶”系列。因此兩公司共同銷售“L'OIYIR”系列化妝品的行為構成了商標侵權。萊雅公司的“歐萊雅”商標注冊在先,杭州歐萊雅化妝品公司使用“歐萊雅”為字號登記企業(yè)名稱在后,其在明知萊雅公司及“歐萊雅”商標的存在及知名度的情況下,使用“歐萊雅”文字作為企業(yè)字號,具有明顯攀附萊雅公司商標知名度、搭便車的主觀惡意,勢必在客觀上造成消費者誤認產(chǎn)品來源或混淆其與萊雅公司關系的后果,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在考慮涉案商標數(shù)量、商標聲譽和知名度、影響力、侵權人主觀故意、涉案產(chǎn)品種類、侵權時間等侵權情節(jié)及后果,以及萊雅公司為制止侵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后酌定賠償額,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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