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草案)》征求意見
2010-06-05據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消息,《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草案)》日前公布,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該草案是在1996年頒布實施的《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基礎上進行修訂的。
業(yè)內人士指出,如《專利權質押登記辦法》能夠順利出臺,專利權質押本應有的有效解決企業(yè)融資、推動專利權運用的價值,將會獲得真正實現。沒有豐厚固定資產卻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型中小企業(yè)有望迎來融資的真正春天。
法律淵源有變 從擔保法到物權法
專利權可以通過權利人的實施、許可、轉讓等方式,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也正是基于其固有的交換價值,它也可以被權利人設定擔保物權,為債務提供擔保。
最早規(guī)定專利權可以用于質押的法律是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該法第七十五條首次明確規(guī)定了專利權等知識產權可以設定權利質押,同時該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痹摲閷@麢嗳嗽O定質權和專利管理機關辦理質押登記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隨后的1996年,原中國專利局頒發(fā)了《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將擔保法中的關于專利權質押的規(guī)定落到實處,明確了辦理專利權質押登記的管理部門、程序及要求、登記期限等具體操作指南。
而今,十多年過去了,我國知識產權事業(yè)的發(fā)展較之于暫行辦法頒布之初已有了長足進步。如《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發(fā)布,要求“提升我國知識產權創(chuàng)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相關法律或出臺或修改,使得暫行辦法的部分規(guī)定已經與現實及相關法律不相符合;企業(yè)的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不斷增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yè)如同雨后春筍大量涌現,它們通過質押知識產權獲得貸款也需要更為迅捷的服務。
而修法最直接的動因是物權法關于知識產權質押的規(guī)定,修改了擔保法的規(guī)定。
登記客體有變 由“質押合同”變?yōu)椤皩@|權”
正如原暫行辦法的名稱所示,質押合同是專利權質押登記的客體。在新的草案中,客體則變更為專利質權。作此修改的法律依據是2007年10月1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該款規(guī)定:“以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睋?,專利權質押登記的客體并非質押合同,而是該專利質權。
這一規(guī)定顯然與擔保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悖,因按照擔保法的“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規(guī)定,質押合同才是登記的客體。如何協(xié)調這兩個法律所做出的不同規(guī)定呢?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八條又規(guī)定:“擔保法與本法的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笨梢?,專利權質押登記應當適用物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專利質權而不是質押合同為登記客體。與此相適應,草案的名稱也由“專利權質押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變?yōu)椤皩@麢噘|押登記辦法”。質押合同的內容也隨之進行了調整,只保留了為準確記載專利質權而必備的有關條款,如出質人、質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專利權的名稱及專利號等,而刪除了諸如質押期間維持專利權有效的約定、出現專利糾紛時出質人的責任等非必要條款。
草案還增加了物權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為立法依據。同時為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的有關要求,將立法目的調整為“為促進專利權的運用和資金融通,保障債權的實現,規(guī)范專利權質押登記”。
當事人權利有變 質權人獲更多保障
作為無形資產,專利權的質押有更多風險。為了降低這些風險,草案增加了有關條款。例如,草案規(guī)定,專利權質押期間,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不得放棄專利權。同時依照物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質押期間專利權的轉讓和許可實施也進行了規(guī)定,即未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權。
同時,除了質押合同記載專利質權的必備條款外,考慮到質押期間可能發(fā)生涉及專利權的效力和權屬變更等重要事項,草案提示當事人在訂立質押合同時對此進行約定處理辦法。
此外,由于專利權設定質押無法像動產一樣轉移占有,只能以登記進行公示,而專利權人仍然持有專利證書等證明文件,為保護質權人的合法權益,草案規(guī)定,質權人與出質人可以約定出質專利權的專利證書由質權人保管,同時規(guī)定在質押登記注銷后,質權人應當返還專利證書。
行政服務有變 更為高效便捷不再收費
草案本著建設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在如何為專利權質押提供更為高效便捷的服務上做了大手筆的調整。
首先,草案將暫行辦法中規(guī)定的審查登記期限“15日”修改為“7個工作日”(第十二條),將原審查登記期限足足縮短了一半時間。草案還刪除了暫行辦法關于辦理質押登記需要繳費的規(guī)定。
其次,草案補充和完善了知識產權局審查登記的有關條款,增加了對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規(guī)定。例如,專利權的質押手續(xù)被暫停辦理的、質押合同不具備必備條款的、以共有專利權出質但依法未取得全體共有人同意的以及將同一專利權再次設立質權的等情形出現的,知識產權局都將不予登記(第十三條)。
再次,草案的相關條文更加簡潔和科學,簡化了當事人的相關手續(xù)。如專利權被宣告無效或者其他原因中止的情況下,知識產權局無需當事人告知,即可以直接注銷該專利權的質押登記,并通知當事人,而不是由當事人申請注銷(第二十條)。
草案的修改還涉及如下方面:增加規(guī)定了知識產權局撤銷質押登記的情形;刪除了專利權撤銷的有關規(guī)定及關于延長專利權質押登記的規(guī)定;對專利權質押登記申請?zhí)峤坏奈募约罢Z言問題也進行了調整和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