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三審
2010-11-15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草案進行三審。
草案規(guī)定,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外國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查明。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法律的,應當提供該外國法律;草案還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可以協(xié)議選擇合同適用的法律;沒有協(xié)議選擇的,適用履行義務最能體現該合同特征的一方當事人經常居住地法律或者其他與該合同有最密切關系的法律。
草案對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進行了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內容,適用被請求保護地法律。另外,草案還規(guī)定,民法通則、繼承法中的有關條文與本法規(guī)定不一致的,適用本法。
關于國際條約的適用問題,本法沒有作規(guī)定,而這也與國際通行的做法相一致。有關問題可以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作為民法草案的一編,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在2002年初次接受審議。由于民法草案涉及面廣,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采取分編審議的方式,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已經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