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專利局就上訴管理委員會的改革作出歷史性決定

2016-09-13

  歐洲專利組織同意實施歐洲專利局(EPO)建議的全面改革。本次改革建議旨在提高上訴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效率,同時通過提高上訴管委會的自治性等方式增強公眾對管委會獨立性的認識。 隨著各成員國作出的壓倒性表決,歐洲專利組織理事會決定改革上訴管理委員會,不過本次改革仍將在歐洲專利公約框架內(nèi)進行。

  由于上訴管理委員會負責裁決歐洲專利局針對歐洲專利申請(例如,經(jīng)過初審程序的專利申請)和歐洲專利(經(jīng)過異議程序的專利)作出的決定,因此本次改革具有根本性意義。管委會的判例法影響到今后的歐洲專利申請和歐洲專利的處理辦法,管委會的裁決對于上訴各方的業(yè)務規(guī)劃具有決定性意義。

  歐洲專利局局長巴特斯特利(Beno?t Battistelli)指出,歐洲專利組織的這一決定"最終促成了歐洲專利局設想多年的上訴制度改革。在經(jīng)歷了1995年和2004年兩次改革嘗試失敗之后,這是一件歷史性成就。"本次改革意味著,當前的上訴管理委員會將經(jīng)歷重組,變成歐洲專利局內(nèi)部的一個單位。該單位將由上訴管委會主任負責管理。目前該單位尚未設置主任一職,該職位將在改革之后設立。該單位的主任將向歐洲專利組織理事會唯一負責,而不向歐洲專利局局長負責。

  另外,本次改革還需要新建一個理事會下屬委員會,稱為"上訴管委會委員會"。該委員會將作為理事會與管委會單位的聯(lián)絡環(huán)節(jié),將向管委會單位提供有關組織管理問題的顧問建議,包括就管委會的工作提供一般性建議。

  另外,在本次改革的框架內(nèi),歐洲專利局局長將把所有涉及管委會單位的管理權(quán)力轉(zhuǎn)讓給管委會單位的主任。管委會單位主任還將擔任歐洲專利局擴大上訴管委會(歐洲專利公約系統(tǒng)內(nèi)的最高級別審判機構(gòu))主席。本次改革的另一個目標是加強管委會的效率,并且在未來幾年提高管委會單位的成本覆蓋率。

  按照改革內(nèi)容,還將為上訴管委會的委員和主任設立專門的職業(yè)系統(tǒng),另外將新增有關委員和主任在任期過后的受雇問題的新規(guī)定,這旨在確保歐洲專利局上訴系統(tǒng)的廉正性,防止發(fā)生潛在利益沖突。

  最后,在本次改革范圍內(nèi),上訴管委會所在地將搬遷到位于德國慕尼黑市的一處新址,從而與歐洲專利局辦公樓相分離。

  本次改革勢必能夠?qū)崿F(xiàn)其目標,讓歐洲專利局系統(tǒng)的用戶打消對上訴管委會獨立性的疑慮,另外,鑒于各方在歐洲專利事務上將面臨非常高的風險,本次改革還將解決用戶對于訴訟速度和效率的需求。(來源:中國知識產(chǎn)權(q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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