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識產(chǎn)權要聞                                                     
      由中華商標協(xié)會主辦、廣州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承辦、北京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及《廣州日報》社協(xié)辦的“2004'企業(yè)知識產(chǎn)權保護與發(fā)展戰(zhàn)略高層論壇”將于2004年11月24日下午1:30-5:30在廣州中國大酒店舉行。本次論壇邀請商標協(xié)會、商標局及資深知識產(chǎn)權專家就中國企業(yè)的專利危機與對策、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入世后我國企業(yè)商標工作面臨的主要問題以及相應的對策、中國企業(yè)如何在品牌競爭中建立知識產(chǎn)權保護體系和商標維權實務及經(jīng)典案例分析等熱點問題為主題發(fā)言。論壇旨在透析中國企業(yè)知識產(chǎn)權危機,建立企業(yè)知識產(chǎn)權保護體系,歡迎各界企業(yè)代表報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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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今年9月海信首次公開了與博世-西門子長達5年的商標糾紛后,關于海信是否能夠奪回自己的商標以及歐洲市場成為業(yè)界關注的焦點。
      11月17日,從國內著名的知識產(chǎn)權代理機構——集佳知識產(chǎn)權代理有限公司獲悉,集佳律師與德國知識產(chǎn)權律師共同會診海信商標案,認為海信贏回商標的機會很大,但整個過程也具有一定難度。
      從獲知海信商標歐盟遭搶注起,集佳律師便開始關注此事,并同海信負責此事的相關人員取得聯(lián)系。同時,集佳律師在今年9月羅馬召開的第18屆商標(MARQUES)大會上,也就海信和廈門東林電子公司商標被搶注事件與德國的BARDEHLE、TBK、HOFFMANN等幾家事務所分別進行了研討,德國的知識產(chǎn)權律師對該事件分別表達了各自的見解,認為德國西門子確有不妥之處,海信如果通過法律手段救濟的道路贏回自己商標的希望很大。
      但同時,德國的知識產(chǎn)權專家也指出,利用商標注冊來對競爭對手進行一定的限制和制約,以保證自己的市場優(yōu)勢,已經(jīng)成為國外企業(yè)采取的新的知識產(chǎn)權戰(zhàn)略之一,而對于缺乏知識產(chǎn)權戰(zhàn)略的中國企業(yè)來說,仍顯經(jīng)驗不足。
      在“防盜版技術被破解”的風聲鶴唳中,EVD標準工作小組召開了“新一代高密度數(shù)字激光視盤(EVD)系統(tǒng)標準應用工作會暨音像制品版權保護技術研討會”。參會代表包括信產(chǎn)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等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人士,以及EVD工作組的14家成員企業(yè)。LSI邏輯公司(以下簡稱邏輯公司)、湯姆遜等外國芯片巨頭的現(xiàn)身卻逐步證實EVD眾多核心技術來自外國巨頭的事實。能否成為國家標準尚無定論,EVD產(chǎn)業(yè)鏈還要因面臨比DVD更高的專利費隱患,而命懸跨國巨頭之手。
      走進中關村大街151號北京迪尼樂園魔術文化傳播公司的展示廳,各類標有“DISNEY”玩具、熟悉的米老鼠卡通形象赫然在目。海淀工商分局商標科11月19日表示,該公司涉嫌侵權“DISNEY”商標,目前已立案查處并將處予5萬元的罰款。
      在對外宣傳中,迪尼公司自稱是“美國迪斯尼國際集團在中國設立的產(chǎn)業(yè)基地”,以“迪尼魔法地帶”加盟連鎖形式在全球開展業(yè)務,并稱產(chǎn)品有“不可思議的神奇、擋不住的誘惑”。而這些商品實際上都是委托深圳一個玩具廠生產(chǎn)加工的。
      從今年7月成立到11月被查處,迪尼公司在全國招攬了19個加盟商。
      據(jù)海淀工商分局商標科負責人介紹,迪尼樂園公司實際和“迪斯尼”沒有任何關系,現(xiàn)場共查獲45類22100件冒牌商品。
      “迪尼”公司一位工作人員在電話里承認,他們與“迪斯尼”的確是沒有關系,但產(chǎn)品和連鎖加盟都是真實的。
      11月19日從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長沙百盛公司因為銷售“鱷魚”商品,被“法國鱷魚”告上了法庭一案已于日前審結,百盛被判商標侵權并賠償5000元。
      據(jù)原告法國拉科斯特襯衫股份有限公司(俗稱“法國鱷魚”)的律師介紹,今年年初,他們發(fā)現(xiàn)上海虹橋百盛商貿(mào)公司長沙分公司大量銷售仿冒其鱷魚圖形商標的錢夾、皮帶、公文包等商品。為了獲取證據(jù),5月13日,“法國鱷魚”派人在長沙百盛購買了一些“鱷魚”商品,同時委托長沙市公證處進行全程公證。
      8月17日,“法國鱷魚”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長沙百盛商標侵權,并訴請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害行為,賠償損失20萬元。
      9月2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雙方辯論非常激烈。爭議的焦點之一,是本案是否應當中止審理或追加第三人。被告認為,自己銷售的是新加坡鱷魚國際機構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加坡鱷魚”)的卡帝樂鱷魚產(chǎn)品,原告與“新加坡鱷魚”之間的品牌訴訟,在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均有案件在審,本案與之有關,因此應當中止審理。對于這一主張,法院沒有采納。
      被告又辯稱,自己僅負責銷售,供貨方是另一家公司,這家公司是經(jīng)“新加坡鱷魚”授權的,故申請追加供貨方和“新加坡鱷魚”為本案第三人。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提交的進貨明細單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由何人提供、具有合法來源,被告不具備銷售者法定免責的條件。同時也不能確定該供貨公司及“新加坡鱷魚”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法院因此沒有支持被告追加第三人的請求。
      庭審中另一個爭議焦點頗有意思。被告認為,他們銷售的是新加坡卡帝樂鱷魚產(chǎn)品,產(chǎn)品外包裝上均有CARTELO字樣加鱷魚圖形,且其鱷魚圖形是頭部朝左的,而原告的注冊商標鱷魚則是頭部朝右,不會造成消費者的誤認。同時,被告方還認為,二者的產(chǎn)品定位、消費人群也不一樣。“比如說一件T恤,我們賣400元,他們的可能就是800元。”被告方律師說。
      而原告方則強調,被控侵權產(chǎn)品上使用的鱷魚標志與原告的商標鱷魚相比,“只有頭的朝向相反,要是從櫥窗反面看過去是一模一樣的”。
      法院認為:“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基準,鱷魚形象是其從原告商標及被告鱷魚標志中提取的首要印象。鱷魚均是二者的實質部分,不可區(qū)分,構成相同。至于鱷魚頭部的朝向,容易被忽視,并不是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所關注的對象,不影響兩者在商標法意義上的相同。”    
      10月,法院作出判決,認定長沙百盛構成商標侵權,并判令其賠償原告“法國鱷魚”經(jīng)濟損失5000元。
      目前,長沙百盛已在法定期限內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1月18日消息,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上海派克筆有限公司作為原告的五起商標侵權案一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六名被告停止對原告享有的“PARKER”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使用權的侵害,六被告中的五家超市分別與另一被告上海文億行商貿(mào)發(fā)展有限公司各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1.5萬元。
      派克筆公司是“PARKER”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原告上海派克筆有限公司獲得派克筆公司授權,對上述商標享有普通許可使用權。自2003年8月以來,原告發(fā)現(xiàn)上海華聯(lián)吉買盛超市虹口店、閘北店以及樂購超市康仁店、鎮(zhèn)寧店和真北店銷售侵犯“PARKER”文字及圖形注冊商標的“派克”筆,并在商場內設立燈箱和專柜。同年12月,原告以公證方式在這五家超市購買了不同型號的“派克”筆,經(jīng)鑒定均為假冒商品。經(jīng)調查,文億行公司與上述這五家超市簽訂商品“聯(lián)銷”協(xié)議,對外銷售的假冒“派克”筆均由文億行公司負責進貨。
      雖然六被告均向法院說明了“派克”筆的提供者,且認為自己盡到了審查義務,主觀上不明知所銷售的是假冒筆,但法院根據(jù)被告文億行的銷售商身份、進貨價格、以及曾大量購進假冒派克筆的事實,綜合認定被告文億行應知銷售的派克筆中存在假冒派克筆。五家超市系共同銷售者,應分別與被告文億行共同承擔侵權的民事責任。據(jù)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11月9日,從青島市有關方面獲悉,青島一信用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近日領到了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頒發(fā)的“商標注冊證”,長期以來備受爭議的“私家偵探”等內容列為了商標注冊服務項目。這在中國商標注冊史上還是首次。
      在這一標號為“第3363619號”的注冊證上,商標的核定服務項目除了“夜間護衛(wèi)、尋人調查、護衛(wèi)隊、安全咨詢、治安保衛(wèi)咨詢”等內容外,還清楚地標明“私人保鏢、偵探公司、安全及防盜警報系統(tǒng)的監(jiān)控”等項目。
      據(jù)了解,兩年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調整商標分類注冊范圍時,新增允許商標注冊的類別包括了提供私人保鏢、偵探公司、尋人調查等服務的內容。該信用服務事務所有限公司立即前往工商部門申請“雷克頓”在“私家偵探”服務領域的商標注冊,成為第一個“吃螃蟹”者。
      在商標注冊中把“私家偵探”等一直備受爭議的內容列為服務項目,這在中國商標注冊史上還是首次。這說明我國在商標注冊方面更國際化了。
      11月17日本田中國事務所證實,本田以“來寶”侵犯CR-V外觀設計專利權為由,已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起訴了石家莊雙環(huán)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和其經(jīng)銷商北京旭陽恒興經(jīng)貿(mào)有限公司,目前此案尚未開始審理,所以之前一直未向外界透露此事。
      本田中國事務所一負責人向記者說,本田于去年9月在雙環(huán)公司的公開資料上發(fā)現(xiàn)該公司計劃生產(chǎn)、銷售的“來寶SRV”車型酷似本田的CR-V,我們認為這很可能導致顧客的誤解,于是我們努力與雙環(huán)公司交涉,以使其不要生產(chǎn)、銷售該車型。但遺憾的是,我們這種想法未能得到雙環(huán)公司的理解,雙環(huán)公司強行開始了該車型的生產(chǎn)和銷售。
      本田認為,雙環(huán)公司生產(chǎn)、銷售的“來寶SRV”侵犯了本田在中國專利局注冊的合法專利權,于是便開始起訴雙環(huán)汽車及其經(jīng)銷商。由于此案直到目前尚未開始審理,雙環(huán)公司似乎也并未知悉。
      11月17日,美國駐華使館知識產(chǎn)權首席律師馬克·科恩(Mark Cohen)首次在北京亮相。
      這是美國第一次在華設立這一專職。今年6月,訪華的前美商務部長埃文斯透露了科恩即將走馬上任的消息。今年9月底,這位自稱從美國商標局借調到駐華使館的科恩低調來到北京。這將是一位對中美貿(mào)易起著舉足輕重作用的重磅人物。他最重要的使命是“專門負責在華的美國專利和商標事務”,事實上,他將代表全球知識產(chǎn)權保護走在最前位的美國來華“督戰(zhàn)”。知識產(chǎn)權問題一直是中美貿(mào)易關系中的一個焦點。中國剛剛跨入加入世貿(mào)組織后過渡期,在這樣一個關鍵時刻,美國派駐一位駐華專職處理專利和商標事務的人員,用心良苦。
      16日據(jù)商標部門介紹,上周五,全國首例以“星期五相聲”為名注冊申請的商標被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正式受理。
      這家申請注冊的單位是南城陶然橋南的“紅館演藝工場”,每周五這里都舉辦相聲專場演出,常寶華、范振鈺、郝愛民、袁闊成等30余位藝術家都曾在這里獻藝,深得老北京人的喜愛。談及申請這一商標的初衷,這家場館的負責人閆紅春介紹,目前相聲事業(yè)正面臨著艱難的二次創(chuàng)業(yè)期,此舉正是想利用商標特有的品牌形象提升“相聲”這種民間藝術的影響力,把更好的作品、演員以及更多的年輕觀眾吸引過來。
      受理“星期五相聲”為注冊商標的依據(jù)是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提供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但由于相聲是中國特有的民間藝術形式,在世界通用的《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中,并未明確涉及“相聲”這一類別,所以只能依據(jù)第41大類中的演出、娛樂、現(xiàn)場表演、電視文娛節(jié)目等近似項目進行受理。
      11月16日獲悉,NEC公司已就專利侵權問題分別在美國加州北部的聯(lián)邦地方法院和加拿大聯(lián)邦法院對哈里斯公司(NYSE:HRS)及其分公司提起訴訟,要求進行經(jīng)濟賠償并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NEC曾盡力與哈里斯公司進行磋商,希望能友善地解決這一問題,但所有的努力都歸于徒勞。因此,NEC被迫采取這一行動來保護其極富價值的知識產(chǎn)權。
      NEC在訴狀中聲稱,哈里斯公司及哈里斯加拿大分公司生產(chǎn)并銷售的DMC設備,如MegaStar?155、Constellation?、MicroStarTM、ClearBurstTMMB和TRuepointTM,對NEC在美國擁有的7項專利及其在加拿大擁有的4項對應專利構成了侵權。這些專利涵蓋了諸如多層QAM(正交調幅)調制器/解調器、無線電保護開關、基頻界面和微波發(fā)射機/接收機等多項DMC基本技術。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5日公布了我國在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行動第二階段中認定的62件馳名商標。小肥羊、李子園、順峰、南街村、魯花、蓋天力、舒蕾、金利來、力帆、勁霸等一大批百姓耳熟能詳?shù)纳虡嗣衅渲小?/div>
      據(jù)介紹,這62件馳名商標中,商標注冊人為中國企業(yè)的有57件。其中內資企業(yè)48件,港商或臺商投資企業(yè)6件,外商投資企業(yè)兩件,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企業(yè)1件。另有外國企業(yè)5件。
      商標局有關人士介紹,根據(jù)國際慣例和我國商標法,此次認定的62家馳名商標,均考慮到以下因素:即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xù)時間,該商標的宣傳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以及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他表示,馳名商標名單的公布,對查處侵犯馳名商標權益案件和對保護相關產(chǎn)品及產(chǎn)業(yè)都有一定益處。
      微軟在1985年就推出了它的Excel電子表格程序,但是卻一直沒時間正式注冊它的商標,直到今年早些時候才有所改變。
      15日獲悉,微軟發(fā)言人Stacy Drake說,盡管Excel這一名字已經(jīng)受到通用法律商標的保護,但公司還是于4月份提交了這一商標的申請表。公司希望讓它得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正式承認,因為“做到這一步并不是很難。”Drake說。
      基于現(xiàn)在已經(jīng)有一些軟件產(chǎn)品盜用了“Excel”的名字,微軟也是時候采取行動了。紐約一家名為Savvysoft的企業(yè)開發(fā)的TurboExcel就是其中之一。微軟已經(jīng)致函給該公司,要求它更改產(chǎn)品名稱。Drake說,涉及Excel商標侵權的公司還有一些,但她拒絕說出這些公司的名字。
      針對“傍名牌”現(xiàn)象泛濫而司法審判中缺少統(tǒng)一規(guī)范和認識不統(tǒng)一、各級法院具體做法及判決尺度不一的現(xiàn)狀,為配合國家正在進行的知識產(chǎn)權保護專項行動,最高人民法院準備出臺一份司法解釋。日前召開的全國法院知識產(chǎn)權審判工作座談會對此進行了討論。
      “傍名牌”從法律的角度看就是知識產(chǎn)權權利沖突,指在同一客體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形式上合法的知識產(chǎn)權,從而導致不同主體在同一時間、地域行使權利時發(fā)生沖突。“傍名牌”的權利沖突類型較多,有相同權利之間的沖突,更多則涉及不同權利之間的沖突,包括商標專用權與企業(yè)名稱權中的字號權、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與包裝及裝潢使用權、地名使用權、域名使用權之間的沖突,特別是商標和商號的相互侵權行為,很多法院要求盡快出臺一份規(guī)范或確定明確禁止的規(guī)定。根據(jù)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審理涉及權利沖突的知識產(chǎn)權糾紛案件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試行稿,就這類案件中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提出指導意見,確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和公平競爭的原則正確界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有些法院結合審判實踐,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問題。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提出關于字號的登記、使用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判決文本應當如何表述的問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法院是否有權對權利沖突糾紛案件直接審理,被告在商品銘牌上正常標明其制造者的身份是否構成“突出使用”,字號與商標專用權沖突是否應當以字號的“突出使用”作為構成商標侵權要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是否妥當?shù)却嬖跔幾h的問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三庭提出是否可以直接判令被告銷毀侵權商品、模具,定額賠償制度是否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與相關法律規(guī)范的協(xié)調等問題。
      對于全國各級法院審理“傍名牌”中的經(jīng)驗、意見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十分重視,在《關于審理涉及權利沖突的知識產(chǎn)權糾紛案件若干意見的指導意見》試行稿中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
      2004中國網(wǎng)上技術市場活動周暨杭州科技合作周11月13日開幕。本屆科技周重頭項目之一——國家級紡織服裝專利數(shù)據(jù)庫暨七國兩組織專利數(shù)據(jù)庫,也于11月13日下午開通,它將為所有企業(yè)提供免費全文專利信息服務。
      國家級紡織服裝專利數(shù)據(jù)庫(www.ip.gov.cn),是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在全國重點建設的十大知識產(chǎn)權數(shù)據(jù)庫之一,內容包括七國兩組織(中國、美國、英國、日本、德國、法國、瑞士七國,歐洲專利局、世界知識產(chǎn)權組織兩個組織)與紡織服裝相關的專利信息。
      在同時建成的七國兩組織數(shù)據(jù)庫里,還能查詢到中國專利全文數(shù)據(jù)庫(共收集專利約160萬條),七國兩組織(共收集專利約1280萬條)的全部專利摘要及附圖數(shù)據(jù)庫,并提供相應的全文專利鏈接。
      ? 知識產(chǎn)權判例                                                     
      深圳市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案
      原告(日本)株式會社建伍與被告北京華訊佳捷電訊器材銷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訊佳捷公司)、深圳市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好易通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4年7月21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并依法對其進行缺席審理?,F(xiàn)本案已審理終結。
      原告株式會社建伍訴稱:原告于1996年12月27日經(jīng)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授權,獲得“無線通話機”外觀設計專利權(專利號:ZL96301270.3)。經(jīng)查,被告華訊佳捷公司銷售的由被告好易通公司制造的TC278/378型無線對講機的外觀設計落入了原告享有上述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將上述產(chǎn)品與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及其專利產(chǎn)品相比較,兩者的整體布局及幾何尺寸完全相同,其中包括主視圖所展示的天線、旋鈕、喇叭、顯示屏和功能鍵的排布設置,左視圖和右視圖所分別展示的功能鍵和外接配件插孔位置,以及安裝電池后的后視圖均如出一轍。兩被告的上述行為構成了對原告涉案專利權的侵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訴至法院。
      被告華訊佳捷公司辯稱:被告是涉案對講機產(chǎn)品的銷售商,被告與好易通公司之間是代理銷售產(chǎn)品關系,對該公司制造的產(chǎn)品設計和制造情況并不了解。好易通公司推出新產(chǎn)品TC278/378型無線對講機時曾向被告提供過其外觀設計證書,并保證該專利的合法有效性。作為銷售商在不知道是否存在侵犯專利權情形的情況下銷售了涉案被控侵權產(chǎn)品,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被告好易通公司辯稱:原告起訴所稱其企業(yè)名稱、企業(yè)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與實際不符。被告制造、銷售的涉案對講機產(chǎn)品及其外觀設計都是自行開發(fā)設計的,該外觀設計已于200年2月3日獲得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授予的外觀設計專利(專利號為ZL00334756.7,名稱為手持無線對講機)。被告沒有實施原告涉案ZL96301270.3“無線通話機”外觀設計專利,被告的產(chǎn)品具有以下不同于原告專利產(chǎn)品的特征:1、在對講機的正面,吸引人們目光的是安置喇叭處的空洞形狀,其位置顯眼且面積較大,應當屬于外觀設計的要部。被告產(chǎn)品的喇叭空洞是橫向水滴狀,且最右端的空洞有很強烈的牽拉變形感,而原告專利產(chǎn)品上喇叭空洞只是單調簡單的小孔,兩者區(qū)別十分明顯。2、在對講機的正面,被告產(chǎn)品的功能按鍵形狀為橢圓型,并且按鍵之下有橫向排列的明顯淺槽。3、天線旁的旋鈕形狀不相同。4、由于對講機的電池是從外部采購而來的,并非被告自己制造,在被告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中,特別說明該外觀設計不包括電池及附屬配件。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與申請日之前已經(jīng)公開的對講機的外觀相似,不應被授予專利權,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已經(jīng)受理被告請求宣告該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申請,本案應當中止訴訟。
      依據(jù)當事人舉證、質證、法院的認證及當事人的陳述,法院查明本案事實如下:
      1996年2月26日,原告株式會社建伍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提出名稱為“無線對講機”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該申請于1996年12月27日經(jīng)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于1997年3月16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96301270.3,原告為該外觀設計專利權人。
      被告好易通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11日,經(jīng)營范圍為:開發(fā)、制造無線電通訊器材及配件,提供相關技術服務,自營進出口業(yè)務。2001年3月22日,被告好易通公司就原告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宣告無效請求。該申請于2001年3月23日被受理。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于2002年3月6日作出維持涉案“無線通話機”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的審查決定,被告好易通公司不服上述審查決定,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6日受理該行政案件后,于2003年12月19日作出行政判決,維持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復審委員會作出的無效宣告審查決定,該行政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2000年8月3日,被告好易通公司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申請了名稱為“手持無線對講機”的外觀設計專利,該申請于2001年3月21日被授權公告,專利號為ZL00334756.7,專利權人為好易通公司。原告株式會社建伍作為第一申請人于2001年4月19日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提出撤銷上述專利權的申請,依據(jù)是早于上述專利申請日的原告涉案ZL96301270.3“無線對講機”外觀設計專利。2002年2月28日,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以被告好易通公司的ZL00334756.7“手持無線對講機”外觀設計專利與原告在先的涉案ZL96301270.3“無線對講機”外觀設計專利所表示的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相近似為由,撤銷了被告好易通公司的ZL00334756.7號外觀設計專利權。被告好易通公司提出復審請求,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復審委員會于2004年3月9日作出復審請求審查決定,維持了撤銷ZL00334756.7號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原審查決定。
      被告華訊佳捷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10日,經(jīng)濟范圍為:銷售五金交電、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電器設備等。2001年2月19日,原告委托代理人董江雄在被告華訊佳捷公司購買了被告好易通公司制造的TC278/378型無線對講機各一臺,單價為每臺1380元人民幣。被告華訊佳捷公司稱其與被告好易通公司是代理銷售產(chǎn)品的關系,被告好易通公司稱其制造、銷售的涉案TC278/378型無線對講機產(chǎn)品使用的是其獲得授權的ZL00334756.7“手持無線對講機”外觀設計專利,依據(jù)前述事實,該專利權已被撤銷。
      原告涉案ZL96301270.3專利為無線對講機,從涉案專利文件所載明的多個視圖可以看出(主視圖、立體圖見判決書附圖一),其主體大致為長方形,在機頂左側設計有天線,天線大體呈圓柱形,從主視圖上看天線上方的凸頭為正方形,天線三分之一處有凹凸狀的幾圈圓環(huán),從圓環(huán)到天線底部的三分之一部分大體為梯形;天線右側有一高一低帶凹凸結構的兩個旋鈕,兩旋鈕之間設計有一圓形顯示結構;機身上厚下薄,前面板頂部有一長方形框,框下有一條直線;直線的下方是揚聲器透孔,揚聲器透孔下方為圓角的長方形顯示屏;顯示屏下橫向排列了四個功能鍵,功能鍵內、外圈均大體為圓滑的倒梯形;功能鍵下方為輸入鍵盤,輸入鍵盤由四橫四縱共十六個按鍵組成,在大體為正方形的鍵框內,每個按鍵大體也為正方形;機身兩側分別具有功能鍵和插孔。
      涉案TC278/378型無線對講機的外觀設計(見判決書附圖二),主體大致為長方形,在機頂左側設計有天線,天線大體呈圓柱形,天線上方的凸頭為長方形,天線三分之一處有凹凸狀的幾圈圓環(huán),從圓環(huán)到天線底部的三分之一部分大體為梯形(TC378型對講機的天線比TC278型的天線更為細長);天線右側有一高一低帶凹凸結構的兩個旋鈕,兩旋鈕之間設計有一圓形顯示結構;機身上厚下薄,前面板頂部有一長方形框;長方形框的下方是揚聲器透孔,揚聲器透孔下方為圓角的長方形內套小長方形的液晶顯示屏;顯示屏下橫向排列了四個功能鍵,功能鍵內、外圈均大體為圓滑的倒梯形;功能鍵下方為輸入鍵盤,輸入鍵盤由四個橫向排列的長軸很長的橢圓形槽組成,每個槽中嵌有四個橢圓形的按鍵;機身兩側分別具有功能鍵和插孔。
      經(jīng)比對,涉案專利外觀設計與被控侵權的TC278/378型無線對講機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在設計上,兩者各功能結構的設計布局相同,即:機頂左側均設計有天線,其右側均設計有一高一低帶向凹凸結構的兩個旋鈕,兩旋鈕之間靠前面處均設計有一圓形顯示結構;前面板均為弧形,上端均設計有長條形標識粘貼處,長條形標識下均設計有揚聲器和麥克風的透音孔;透音孔之下均設計有液晶顯示屏,顯示屏之下為橫向排列的四個功能鍵,其下為4×4整體排列的輸入鍵盤;機身左側上端均設計有凸起的功能鍵護槽邊,該護槽內設計的功能鍵數(shù)量布局也相同,左側下端均設有縱向凹凸線條;機身右側均設計有縱向結構的凹凸線條;機身底部的結構設計基本相同。
      兩者之間的不同點主要為:1、涉案專利天線的凸頭為正方形,涉案被告產(chǎn)品為長方形;2、涉案專利揚聲器透孔是由九排圓孔所組成,左右兩邊不對齊,涉案被告產(chǎn)品揚聲器透孔是由橫向6排透孔所組成的長方形,圖形的左右兩側基本對齊,第一排和第二排由三個長軸不同的橢圓形孔和一個棗核形孔組成,第三、四、五、六排均由一個圓孔、三個長軸不同的橢圓形孔和一個棗核形孔組成;3、涉案專利為圓角的長方形液晶顯示屏,涉案被告產(chǎn)品中的液晶顯示屏為圓角的長方形內套小長方形;4、涉案專利輸入鍵盤由四橫四縱共16個按鍵組成,每個鍵均為在大體為正方形的鍵框內有一大體也為正方形的按鍵,涉案被告產(chǎn)品的輸入鍵盤有四個橫向排列的長軸很長的橢圓形槽,每個槽中嵌有四個橢圓形的按鍵。
      另,被告好易通公司網(wǎng)站上公司簡介、發(fā)展歷程、新聞與事件網(wǎng)頁中載有:“公司員工600人,主營產(chǎn)品年產(chǎn)值3億元人民幣,1998年至今平均每年以50%的速度增長,連續(xù)五年保持國產(chǎn)品牌無線對講機產(chǎn)銷量第一”、“1995年5月……,同年研制出TC278/378產(chǎn)品”、“好易通TC-268/368、TC-278/378等無線對講機產(chǎn)品已前后獲得美國、加拿大……等幾十個國家和地區(qū)的型號核準”。原告據(jù)此請求被告好易通公司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原告株式會社建伍作為在日本注冊成立的企業(yè),其依據(jù)中國法律取得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授予的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其所享有的涉案專利權應受到中國法律保護。雖被告好易通公司對原告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復審委員會提出了宣告無效的請求,但經(jīng)過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宣告專利權無效請求審查程序及行政訴訟程序,原告涉案專利被維持有效性。因此,依據(jù)中國專利法的規(guī)定,他人未經(jīng)許可,不得實施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即不得為經(jīng)營目的制造、銷售該外觀設計專利產(chǎn)品。
      鑒于涉案被控侵權行為發(fā)生期間為2001年至今,本案應適用2000年8月25日修正后的中國專利法。
      依據(jù)本案查明事實所進行的比對,被告好易通公司制造、銷售,被告華訊佳捷公司銷售的涉案TC278/378無線對講機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整體布局基本相同,雖二者之間存在不同點,但二者的不同均屬于局部與細微上的差別,與二者之間眾多的相同、相近似之處相比,二者之間的局部、細微差別不足以使一般消費者在時空隔離觀察的情況下將二者區(qū)別開,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因此,從整體觀察上看,涉案被告產(chǎn)品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是相近似的,涉案被告產(chǎn)品為侵犯了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的侵權產(chǎn)品。
      被告好易通公司制造、銷售涉案TC278/378無線對講機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侵犯了原告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其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被告好易通公司主張其制造、銷售的涉案TC278/378無線對講機產(chǎn)品使用的是其獲得授權的ZL00334756.7“手持無線對講機”外觀設計專利,但依據(jù)已查明的事實,該外觀設計專利因與原告在先涉案外觀設計專利相近似已經(jīng)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撤銷程序予以撤銷,被告好易通公司的上述主張缺乏依據(jù),法院不予采納。
      被告華訊佳捷公司銷售了涉案TC278/378無線對講機侵權產(chǎn)品,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原告請求其停止銷售上述侵權產(chǎn)品的行為,應予支持。
      被告好易通公司制造、銷售涉案TC278/378無線對講機產(chǎn)品,侵犯了原告株式會社建伍的專利權,原告請求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jīng)濟損失的民事責任,應予支持。被告好易通公司所提抗辯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采納。鑒于被告好易通公司自行宣傳其主營對講機產(chǎn)品獲益較大,考慮到自2001年至今訴訟期間內,被告好易通公司因涉案侵權產(chǎn)品實際獲利情況,原告請求被告好易通公司賠償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人民幣的數(shù)額,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條、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法釋[2001]21號)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北京華訊佳捷電訊器材銷售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銷售侵犯(日本)株式會社建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涉案TC278/378無線對講機產(chǎn)品;
      二、深圳市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銷售侵犯(日本)株式會社建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涉案TC278/378無線對講機產(chǎn)品;
      三、深圳市好易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日本)株式會社建伍經(jīng)濟損失二十萬元人民幣。
      ? 集佳律所動態(tài)                                                     
      作為SGM(通用公司)知識產(chǎn)權法律顧問,11月16-18日,集佳律師事務所指派田森律師和劉文彬律師到江蘇常州市為SGM進行專項打假。
      11月16-17日,集佳律師事務所梁勇律師到青島為該案調查取證。
      2004年11月10日美國新平衡運動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投訴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豐臺分局(以下簡稱“豐臺工商局”)就晉江市求質東亞鞋服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訴人”)使用的“N”系列商標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提出投訴申請。集佳律師事務所接受被投訴人委托指定張亞洲律師和劉文彬律師參與處理此事。
      2004年11月10日下午3時,豐臺工商局執(zhí)法大隊,對被投訴人之北京地區(qū)的經(jīng)銷商采取了先行登記保全證據(jù)的強制措施.
      2004年11月11日,張亞洲律師和劉文彬律師針對投訴人的投訴將《關于不侵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陳述書》以及相關證據(jù)遞交給了豐臺工商局執(zhí)法大隊,并口頭詳細地陳述了被投訴人的答辯理由。
      經(jīng)過交涉,2004年11月15日,豐臺工商局就本案作出認定:投訴人關于被投訴人之行為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的理由不能成立;解除2004年11月10日采取的先行登記保全證據(jù)的強制措施。
      特別提示:本案是美國新平衡運動鞋有限公司以晉江市求質東亞鞋服實業(yè)有限公司為被投訴人所采取打擊措施的第三個案件。上述兩個案件分別是美國新平衡運動鞋有限公司在大連工商局對晉江市求質東亞鞋服實業(yè)有限公司的投訴和美國新平衡運動鞋有限公司在杭州工商局對晉江市求質東亞鞋服實業(yè)有限公司的投訴。其中大連的投訴以工商局不認為晉江市求質東亞鞋服實業(yè)有限公司之行為構成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而解除扣押強制措施,杭州工商局的處理正在進行過程中。